安徽祁门农商行违法被罚 第一大股东为马鞍山农商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黄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黄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6号)显示,祁门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祁门农商行”)违规开展同业理财业务。农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行违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5万元。法被罚第 陈国军时任安徽祁门农商行副行长,大股东对安徽祁门农商行违规开展同业理财业务违法行为负领导责任。马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山农商行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安徽 资料显示,祁门安徽祁门农商行的农商第一大股东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披露的行违招股说明书,安徽祁门农商行于2013年12月3日成立,法被罚第注册资本为28,大股东800万元,马鞍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安徽祁门农商行12.85%的股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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